大概是因为汤姆·汉克斯演的主角安德鲁,并且演的是一个逐渐走向死亡的人,因此观众很容易对他产生同情。汉克斯的这个角色是他的连续两次获得奥斯卡影帝中第一次。看的出,它为此付出了不小的工夫,有很多细致感人的表演。影片中“安德鲁”是一个头脑精明,口齿伶俐的人物,与下一年中的“阿甘”形象对比鲜明,表演风格也与《阿甘正传》截然不同,正是“安德鲁”和“阿甘”两个人物的塑造,使汉克斯的“演技派”形象深入人心。因此看看这部他第一次获得奥斯卡影帝的影片还是值得的。
以上是《费城故事》中JOE和ANDREW在法庭上的一段对话。我看过三遍这部影片了,但是,每次听到这段对话,都觉得很震撼,心情复杂,有对ANDREW的崇敬之情,还有一点,用ANDREW的话说,是thrill,振奋!
作为一名律师,他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生计,更是兴趣所在。正是如此,他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忙碌中感受着工作带给他的乐趣。他工作的动力,正如他所说:“我爱法律,我了解法律,我善于从事这一行;我最爱法律的什么?就是有时,不是时常,但偶然,我是促成公平的一份子,这真是一种令人振奋的感觉。”听着他的话,我为自己而感到由衷的骄傲,因为我,我们,就像ANDREW一样,也可能是促成公平的一份子。这是证明自己存在价值、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精神上的愉悦是任何物质享受所不能比拟的。
但是,我们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法律人都像ANDREW那样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想起行政法课上老师讲的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居然请教老师“有人出2万元请我替考,我去还是不去?”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了解法律的人,居然连基本的道德观念都没有!学习法律的人不遵纪守法,我们似乎司空见惯了。报纸上铺天盖地的新闻,我国有那么多律师、法官违法犯罪,和国外,尤其是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相比,数量实在是多得有些不可思议了。在这些报道的影响下,普通百姓对法律工作者的评价似乎越来越差了,而法律工作者自己也对自己的职业缺少职业自豪感和捍卫职业尊严感了。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连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人本身都不信仰法律,那么,法律究竟为什么而设立?在实践中有能起什么作用?有与没有又有什么区别?有人说,中华民族是缺少信仰的民族。也许这是一个影响因素。但是,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如此多年的人,难道会对法律没有丝毫感情吗?我不相信。因为当我看到不公平的事情时,我和绝大多数同学一样,首先想到的是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当我们看到报刊上的案件时,我们会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分析这些问题;甚至在生活中,很多玩笑都是有关法律的。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关注法律,运用法律,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热爱吗?难道不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的体现吗?普通百姓并不了解法律,让他们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并不容易。但是对于我们,对于学习和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来说,是承担树立法律信仰责任的最佳人选,也是最应该的人选。只有法律人自己信仰法律,才能影响周围的民众。
在第一次开庭后,记者问ANDREW:“Do you see this asagayright sissue?”ANDREW:“I'm not just want compensation for being fired.”很简单的回答。ANDREW没有怨恨,没有报复,没有其他的想法,只是简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清楚的真理,但是面对AIDS,却完全不同了。因为AIDS,律师事务所非法解雇了ANDREW;因为AIDS,JOE一开始拒绝了ANDREW的案子;因为AIDS,图书馆管理人员要求ANDREW到另一个房间查阅资料;因为AIDS,JOE代理ANDREW的案子受到了很多骚扰和耻笑……在那个艾滋病刚刚被认识的年代,艾滋病人的平等权是那么难以实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JOE一开始拒绝了ANDREW的案子,似乎合情合理。因为ANDREW他得艾滋病并不像那位女士一样,是因为输血,而是同性恋发生性行为导致。同性恋不被当时大众所接受,而JOE自己也是个对同性恋有偏见的律师。JOE的回答与前边拒绝ANDREW的九名律师相同,他们似乎已经麻木,因常期处于城市烦躁独立的生活方式里而变得谨慎和小心,很难敞开心关注身边的人,亦不懂得理解彼此,距离越大隔阂越深。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他的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是不同的,他自己应该深知这一点。像刘涌案,田文昌被很多大学生指责,说他以前为弱势群体做代理,现在变了,竟然为犯罪分子、坏人作辩护。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时,很多同学都哭笑不得。法律人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所区别的,法律家对待道德问题的方式也是有其独特之处的。善于关注道德问题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曾就律师的职业道德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富勒说: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到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假如他因为认为一个诉讼委托人有罪而拒绝替他辩护,那末他便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更何况ANDREW没有罪,他是一个工作勤奋、热爱家庭、有责任感的完美男人,他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无论什么人,都有权辩护,请律师代理。简单的道理,却在大众的伦理观面前变质了。在图书馆,在人性善的驱使下,JOE许久之前封闭的良知被ANDREW的坚强、坚定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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